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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便广大医院和医务工作人员浏览查询,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拟建立全国医疗律师名录。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律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具有医学教育背景或实际处理医疗法律事务的经验。
第二条 医疗律师需向人才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经其所在律所盖章推荐。
第三条 人才中心将免费为医疗律师设立个人网页,贴放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21wecan.com)法律服务板块中。
第四条 人才中心有权对律师提供的信息按照中心的统一格式贴放,并对律师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整理和删减。
第五条 人才中心此项工作不以赢利为目的,律师提供的信息不会作为他用,仅为方便广大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浏览。
第六条 律师信息的更新需向人才中心提出,由人才中心进行修改和增减。
第七条 律师每年需提供至少一件本人所处理案件的材料或案件处理经验或对医疗纠纷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以一的,人才中心有权从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撤除律师信息 :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3.违反第七条规定的;
4.其他人才中心认为可以撤除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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