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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卫生行业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岗位管理,保证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函[1999]227号)文件精神,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原卫生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纳入国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范围,在全国实施统一的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为卫生行业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做好组织上的准备。
一、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性质和职能
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对本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国家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层组织,承担着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工具、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考核场地;
2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职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3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各项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任务
1受理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4协助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手续,并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证书;
5负责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6汇总鉴定成绩,并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7向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二、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任职资格
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工种(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考核规范,对本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卫生职业技能方面,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考评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或技师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经过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资格考核,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和鉴定胸卡。
三、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业鉴定范围
经认定后的鉴定站,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范围,对管辖区域内的卫生行业特有技术工种行使鉴定权。
卫生行业特有工种和等级:
病案员、医院收费员、卫生检验员、西药药剂员、中药药剂员、消毒员、防疫员、妇幼保健员、配膳员、医用气体工、口腔修复工、医院污水处理工、医学实验动物饲养工。
配膳员的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其他工种的等级均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根据各地建站的条件和能力,授予相应的考核鉴定工种和等级。
卫生行业技术工种和等级:
护理员、洗衣师、烫衣师等(经批准的其他技术工种)。
护理员的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洗衣师、烫衣师的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四、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考评人员的申报工作
(一)各卫生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建站条件拟订本辖区鉴定站布局,由于鉴定站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凡符合规定条件建站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卫生厅(局)同意即可上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站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本着客观、规范、择优的原则,在卫生行业中凡符合鉴定站条件,区域布局合理的单位,经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卫生部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三)建站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建站条件,选择相应的鉴定工种和级别,并选派符合考评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参加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评人员培训(鉴定站每个工种的鉴定工作须具备三名以上考评人员),为申报鉴定站做好必要的人力准备。
今年8月份将集中组织一次鉴定站的审核和考评员的培训活动,请各地卫生厅(局)抓紧制订建站计划和选派人员参加培训。
建站认定标准和考评员申报表等相关事宜,请与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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