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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分流工作的通知》(卫人发[1998]第23号)精神,经部领导同意,对部机关分流人员到直属单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
(一)人事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部机关分流人员实际情况,组织在京部直属单位和分流人员召开供需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使分流人员能找到适合自己专长的工作岗位,尽其所长。经过协商条件成熟的可由用人单位、分流人员签署协议书,人事司负责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二)对在双向选择中未确定单位的人员,人事司负责在剩余职位中再安置两次,本人不服从安排的,作为未安置的分流人员相对集中管理,自行联系出路,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再申请提前退休或离岗。到2000年底前仍未落实去处的,将行政关系转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三)部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部机关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确保分流任务的顺利完成。原则上对分流人员不搞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对已经接纳的人员,在使用上保持相对稳定。
二、待遇
(一)分流到部直属单位的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外,原则上保留原职级待遇。
(二)分流人员的技术职称问题按照人事部的有关政策统一办理。
(三)分流人员在住房待遇上,除与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标准外,在卫生部工作期间的部龄与新单位的院(校、所、办)龄连续计算;1998年8月10日在册的分流人员,按照在机关的职级参加部机关1999年上半年的一次性分房。
(四)对已经安置的分流人员,考虑到工作的交接,由部自筹资金发放的岗位补贴、岗位津贴、伙食补贴、职务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发放到办理调出手续为止。
(五)对未安置的分流人员,1998年底前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从1999年1月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外,由部自筹资金发放的职务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伙食补贴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在人事司进行两次安置后因个人原因仍无接收单位的,停发上述部自筹部分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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