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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分流工作的通知》(卫人发[1998]第23号)精神,经部党组研究,原则同意对部机关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学习和培训
(一)政策
1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学习和培训。
2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可同时报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三种培训,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同时复习准备后两种的考试,如考试不被录取,继续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3学习人员最迟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明确学习去向,届时对未考取的人员,部机关负责安排其他形式分流,有关政策和其他分流人员相同。
4参加学历和学位教育的人员,可先参加直属单位选择,落实单位的同时准备复习考试,考取的则与接收单位无关,未考取的再回接收单位工作。对考试前没有参加直属单位分流的未考取人员,届时可一次性安排工作。
5学习和培训结束后,部机关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学习和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如果没有被机关录用,由部机关负责推荐安排工作,或者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
(二)学习期间的待遇
1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
2考虑到工作的交接,1998年底前,由部自筹资金发放的岗位补贴、岗位津贴、伙食补贴、职务津贴、菜篮子补贴不变。
3 1999年1月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外,由部自筹资金发放的职务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伙食补贴与在职人员相同,直到学习结束为止。
4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5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参加部机关1999年上半年一次性分房。
二、关于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
(一)政策
1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部机关公务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处级及其以下)退休。处级女公务员,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2 1998年下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先交工作,离岗休息,到1999年1月集中办理退休手续,此间部机关的一切待遇不变。
3 1939、1940年出生(59、58岁)的男公务员,1944、1945年出生(54、53岁)的女公务员,本人自愿,可提前离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 1943年至1939年出生(55~59岁)的处级女公务员,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提前退休人员的优惠待遇。
5工作年满3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年满20年的,本人自愿,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
6到2000年底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愿意的,届时亦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已列入培训计划的人员不适用此条规定)。
(二)待遇
1 1998年底前,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人员的各项待遇不变。
2 1999年1月起,提前离岗人员,除停发岗位补贴、津贴外,其他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3提前退休人员,级别工资增加一级,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比例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核定。
4 1999、2000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前相对集中管理,除停发岗位补贴、津贴外,其他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5上述人员享受在岗或机关退休人员的分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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