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卫生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分流工作的通知
卫人发[1998]第23号 1998年7月27日
部机关各司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我部制定了《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现将两个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中办发[1998]12号文件和两个补充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司局实际情况,做好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工作。

附件:1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

   2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附件1: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定编定岗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员定编定岗分类结构

职务结构:各司局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司局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可按一正三副配备,机关党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副书记,驻部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局按规定另行配备;处级领导职务按处室编制数配备,3人及其以下配1名,4至7人配2名,8人及其以上配3名;非领导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比例配备。

二、人员定编定岗的原则和条件

(一)编制分配原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部“三定”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将原司局编制按照职能调整划入新设置司局,编制总数核减一半,再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新设置司局的编制。

1新组建的司局,根据职能按精简原则,设置处室机构、配备编制。

2有新划入职能的司局,根据职能合理配备编制。

3有职能加强的司局,适当增加编制。

4为保持与我部转出职能的工作衔接,在有关司局适当增加编制。

5党组和正部长秘书的编制在办公厅,副部长秘书编制在原所在司局,退居二线的原部领导秘书编制在离退休干部局。

(二)处室设置原则

1处室机构的分工不宜过细,职能相近的应尽量合并。

2职能单一、工作量不大的应尽量综合设置。

3调整后处室设置总数应少于原有处室机构总数。

(三)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提拔、任命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定编定岗工作步骤、方法

(一)在部机关全体人员中进行个人去向问卷调查,了解分务员个人对于定岗的意愿。发放司局长推荐表,广泛听取群众对司局长配备的建议。

(二)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司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适当进行交流。1999年年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的司局长,原则上不在部机关任职。1998年下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司局长,此次定编定岗时不再任命,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各司局根据部党组确定的本司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司局内设处室数量、名称、职责、编制,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职位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四)公布处级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司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拟任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决定。

(五)根据编制、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其他留岗人员。1997、1998年度从高校录用的公务员,按原录用计划分配到有关司局统筹考虑。

(六)对同职级配备的人员,根据近几年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予以任命。对提拔使用的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要求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轮岗的主要对象一般是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处及处以上领导干部或管人、财、物及卫生执法监督等“热点”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在定编定岗工作中,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机关严禁使用事业编制。

附件2: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事情)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基层班子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充实到部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工作。

(二)分流到京内部属单位

1召开京内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长参加的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分配分流指标。

2召开供需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

举行部机关司局级以下人员分流供需见面会,供需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经过协商条件成熟的可签署分流协议。对于在供需见面会上未能落实单位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由人事司协调有关单位作出安排。

(三)参加学习和培训

对要求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报人事部、教育部审批。对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按统一要求办理;对医学卫生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在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内,由我部负责组织有条件的部属院校举办;对根据个人特长、爱好选择的其他学习和培训,需纳入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由个人自行联系。

(四)提前退休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女年满50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到2000年底前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分流人员,如本人提出提前退休要求,可先参加部机关自行组织的培训,到达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政策

(一)分流到京内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分房待遇上,其在卫生部工作期间的部龄与新单位的院(校、所、办)龄连续计算。

(二)根据个人特长、爱好自行联系的培训,培训费用与国家统一组织的培训费用相当,结业后部机关不负责推荐联系工作。

(三)分流期间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在核发退休费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

以上有关政策只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期间适用。


[ 关闭窗口 ]

    本网(www.21wecan.com.cn)所刊载的所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软件、声音、相片、录相、图表,广告、商业信息及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除特别标明之外,版权归中国卫生人才网所有。未经本网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全部或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再造或创造与该内容有关的任何派生产品,否则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凡特别注明稿件来源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政策法规 | 友情链接 | 广告招商 | 意见箱
Copyright © 2003 - 2005  21wec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 030502号 京ICP备05007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