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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党发[2001]22号 2001年6月1日
部直属单位:

根据2000年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结合卫生部实际情况,经部党组研究,就我部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对保证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曾庆红同志指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从严治党、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关键环节,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

1抓好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

部党组和人事部门,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一把手”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选人用人、民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部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下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定期谈心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交心谈话。谈话的形式包括普遍谈话、诫免谈话、反馈谈话等三种。

建立领导班子“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一把手”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党组写出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党组。部直属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2加强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检查

今后,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特别是围绕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监督主要领导干部是否正确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各单位要努力提高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部党组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检查和指导。通过民主生活会,帮助和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找出党性党风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民主生活会原则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今后党组要加强对各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通知部人事司。对不认真、走过场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必要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建立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进一步加强人事、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做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

今后,党组要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各司局的日常考察和年度考核,结合干部的日常表现,对干部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结合工作需要,加大对干部的交流、轮岗和挂职锻炼的力度,实施对领导干部更有力、更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检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将不断发展、完善,无论采取哪一种选用方式,都应逐步增加群众参与的程度,增加干部使用的透明度,都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要了解干部工作、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还要注意了解其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干部任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部人事司将不定期采取不同形式对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坚决纠正,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年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党组。

2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本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今后各直属单位向党组推荐干部时,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来,要认真按照程序推荐,合理确定推荐人选,推荐干部必须写出署名考察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如上级人事部门考核中发现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3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今后直属单位和部机关干部调整时必须严格按规范操作,坚持进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加大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力度,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人事司每1~2年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察确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4加强部党组对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宏观管理

今后,各单位在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时,要事先向部党组备案,经人事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文(人事司在收到备案报告一周内没有答复可认为是同意),各单位内设机构调整时,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前要征得部人事司的同意。

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组织人事干部认真学习和贯彻文件精神,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去落实,切实做好干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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