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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
组通字[1995]23号 1995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重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印发给你们。今后,凡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中央呈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和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材料时,均须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管理的干部,在办理职务任免时原使用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可参照我部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内容进行修改。我部以前印发的《干部任免呈报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停止使用。

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呈报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和报送向中央备案的干部材料,要按要求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应填写户籍上惯用的名字,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 岁)”栏中应填写出生年月和周岁。

“民族”栏中应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

“籍贯”栏中应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应填写干部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一律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县的名称(如“河北肃宁”、“黑龙江虎林”),直辖市可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市”、“天津市”)。

“入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个别因某种原因需作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

“学历”栏中应填写接受正规教育的最高学历。高中以上学历,直接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未毕业的应注明是结业还是肄业。各种业余学校,应以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历”。

“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学位应按本人在国内外获得的学位填写,要写明何学科学位,多学位的可同时填写(硕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主管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填写(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

“毕业院校及专业”栏中应填写何院校何系何专业。

“工资情况”栏中应填写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等级和工资额(如副部(省)长×档×××元,×级×××元),没有执行职级工资标准的,可填实际工资标准和实有工资额(不含奖金和补贴)。

“健康状况”栏中可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现任职务”栏中应填写担任的主要职务,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省副省长兼省政府机关党组副书记,省政府机关党组副书记职务可省略),本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应填写在实际职务之前(如十四届中央委员,××部部长、党组书记)。

“拟任职务”、“拟免职务”栏中应填写拟任或拟免的中央管理职务(向中央备案的应填写拟任、拟免的备案职务)。

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拟免职务均应填写全称或比较规范的简称。

“简历”从到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写,起止时间填到年(个别阶段也可填写到月),要前后衔接,不得空断(如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照实填写)。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平级或相当职务可合并填写,有较大变化时则需分段填写。“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学习的,应在本年段的工作简历后加以注明。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也应在本段简历中加以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简称。凡担任过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职务的,可在简历的最后另段注明。填写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职务,要注明届别。

“奖惩情况”要如实填写省、部级授予奖励和曾受过的处分,奖惩的内容要具体(如何年度被何单位评授何种奖励;何年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

“年度考核结果”栏应填写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

“任免理由”栏应填写此次任免的理由(如工作需要,任职年龄到限,任届期满等)。

“家庭主要成员”指干部本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及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指与干部本人来往较多、关系密切的亲属、亲友等。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

“呈报单位”应填写××省委或×××部委党组(党委),并加盖印章,日期应填写呈报请示的时间。

《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律打印或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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