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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 2000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具有中国国籍,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生活,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申请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对在国家正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离开内地,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曾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并转正的人员,如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申请,可依其转正定级认定医师资格。认定医师资格程序按《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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