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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系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调动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新中国成立50周年之际表彰一批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全国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卫生单位。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是:全国卫生系统的在职工作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本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先进集体名额200个(其中中医31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为500名(其中中医55名)。为树立医德医风医术上的楷模,特评选白求恩奖章获得者6名,从本届和以往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两个文明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政廉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
2卫生工作人员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完成国家任务作出重大贡献,在全国卫生系统堪称模范单位。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卫生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三)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条件是:突出强调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事业、对工作极端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勤业敬业,在平凡的岗位上为解除病人的痛苦和人民健康事业,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成绩,赢得了社会的尊敬和爱戴,成为广大医务工作者学习的楷模。
三、评选表彰的组织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一)。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1064014325;联系人:蔡顺利、邓德华;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评选组织。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由卫生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在评选中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一)申报先进集体需填写《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经所在地区的卫生人事部门核查后,逐级上报,由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和人事厅(局)审核,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批准。
(二)申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填写《全国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审查、报批程序及办法与先进集体的审查、报批程序及办法相同。
(三)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从本届和以往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产生,由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和人事厅(局)共同推荐,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这次评选,对1998年卫生部表彰的抗洪抢险、救灾防病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适当的名额。
(五)卫生部直属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卫生部门领导下参加评选活动。
呈报审批材料要求填写完整,内容真实,字迹工整;主要事迹重点突出,文字精练(2000字左右);手续齐全,加盖公章。申报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应另附一份内容详细的事迹材料。所有材料于1999年6月底前报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一)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颁发奖牌。
(二)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颁发证书。
(三)被授予“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颁发奖章和证书。
各级卫生和人事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评选工作。通过评选,在全国卫生系统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促进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附件:
1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3全国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4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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