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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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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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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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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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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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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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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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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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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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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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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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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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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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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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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
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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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75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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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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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
300
|
60
|
360
|
|
因公
|
280
|
60
|
340
|
|
因病
|
270
|
6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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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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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
220
|
40
|
260
|
|
因公
|
200
|
40
|
240
|
|
三等乙级
|
因战
|
170
|
35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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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60
|
35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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