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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1999]39号 1999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二等甲级
因战
380
75
455
因公
360
75
435
因病
340
75
415
二等乙级
因战
300
60
360
因公
280
60
340
因病
270
60
330
三等甲级
因战
220
40
260
因公
200
40
240
三等乙级
因战
170
35
205
因病
160
35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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