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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1]60号 2001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90元、8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战 6000 1000 7000
因公 5840 1000 6840
一等 因战 4600 800 5400
因公 4470 800 5270
因病 4340 800 5140
二等甲级 因战 2480 420 2900
因公 2370 420 2790
因病 2280 420 2700
二等乙级 因战 1680 260 1940
因公 1600 260 1860
因病 1560 260 1820
三等甲级 因战 1050 130 1180
因公 1030 130 1160
三等乙级 因战 930 120 1050
因公 930 120 1050
在职 特等 因战 1180 320 1500
因公 1150 320 1470
一等 因战 980 220 1200
因公 940 220 1160
因病 930 220 1150
二等甲级 因战 515 85 600
因公 495 85 580
因病 475 85 560
二等乙级 因战 420 80 500
因公 400 80 480
因病 390 80 470
三等甲级 因战 320 60 380
因公 300 60 360
三等乙级 因战 265 55 320
因公 255 55 310

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居住地/标准/对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135-140 130-135
小城镇 145-150 140-145
大中城市 150-155 145-150

附件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590 4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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