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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人函[1997]69号 1997年4月4日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函》(卫人发[1996]第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长年深入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条件艰苦,为鼓励这部分人员安心工作,同意对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30%提高为40%)。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有资金渠道开支。本规定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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