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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京内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工资制度改革文件规定:“离休人员原则上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我部属单位在执行上述文件时,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先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了离休费(已实施);第二步根据我部实际情况并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确定增加离休费数额。现将第二步增加离休费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按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卫人发[1994]第70号)规定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均属执行此通知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1离休前为行政人员,原按人薪发(1994)45文件附表一增加离休费的,此次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行政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一)。
2事业单位中,离休前为专业技术人员,原按人薪发(1994)45文件附表二增加离休费的,此次按《事业单位离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二)。
3无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离休干部按第一步增加离休费的办法相应增加额增加。
三、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附表三增加退休费。
四、此次增加离休费的职务、职称仍按人薪发(1994)45号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五、出国定居的离休人员,现仍享受离休待遇的,这次也按此办法增加离休费。
六、增加离休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七、此次增加离休费从1993年10月1日起补发。
八、1993年至此通知下发期间死亡的,按通知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补发到死亡之月。
九、此次增加的离休费,可计入离休人员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从1993年度起执行并全额补发。
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行政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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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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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第一步已增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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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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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3日
至
194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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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月1日
至
194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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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7日
至
1942年12月1日
|
1927年8月1日
至
1937年7月6日
|
1927年7月3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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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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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65
|
75
|
85
|
95
|
105
|
|
正局
|
345
|
60
|
70
|
80
|
90
|
100
|
|
副局
|
265
|
55
|
65
|
75
|
85
|
--
|
|
正处
|
195
|
50
|
60
|
70
|
--
|
--
|
|
副处
|
145
|
45
|
55
|
65
|
--
|
--
|
|
正科
|
100
|
40
|
50
|
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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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这次增加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这次增加额不足85元的,按85元增加.
附表二:
事业单位离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单位:元
|
职务
|
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第一步已增额)
|
第二步增加额
|
1945年9月3日
至
194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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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月1日
至
1945年9月2日
|
1937年7月7日
至
1942年12月31日
|
1927年8月1日
至
1937年7月6日
|
1927年7月31日以前
|
|
正高
|
40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副高
|
220
|
50
|
60
|
70
|
--
|
--
|
|
中级
|
120
|
45
|
55
|
65
|
--
|
--
|
|
初级
|
100
|
40
|
50
|
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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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这次增加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这次增加额不足85元的,按85元增加.
附表三:
机关事业单位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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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标准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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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已增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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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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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3日
至
194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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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月1日
至
1945年9月2日
|
1937年7月7日
至
1942年12月31日
|
1927年8月1日
至
1937年7月6日
|
1927年7月31日
以前
|
|
89.5元及以上
|
140
|
45
|
55
|
65
|
--
|
--
|
|
89.5元以下
|
100
|
40
|
50
|
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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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这次增加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这次增加额不足85元的,按85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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