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卫生部关于调整部门所属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函
卫人发[1998]第25号 1998年8月25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你办提出的关于调整部门所属的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要求,我们对原煤炭部、冶金部、化工部、机械部、电力部、纺织总会、建材局等7个部门所属的2所医院和28所疗养院管理体制的调整进行了研究。根据中办发(1996)1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现提出实施意见,供研究参考。

一、改革隶属关系。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的原则和实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将部门所属的卫生机构由部门管理转为地方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二、改革服务内容。地方政府对转交的卫生机构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服务内容的改革,对其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可进行调整,但职业病疗养院所承担的职业病康复任务要重点保留。

三、改革运行机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遵循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逐步建立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实行政事分开,打破条块分割,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职业病疗养院要面向全国和全行业,在完成职业病康复疗养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

四、改革产权制度。转交地方的卫生机构,在改革管理体制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考虑实行国有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拍卖等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可实行与企业共建等办法。

五、改革经费支付形式。对卫生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按照1998年预算数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中央财政逐年减拨。自收自支单位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具体实施办法请你办牵头,会同我部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与有关国家局共同研究确定。


[ 关闭窗口 ]

    本网(www.21wecan.com.cn)所刊载的所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软件、声音、相片、录相、图表,广告、商业信息及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除特别标明之外,版权归中国卫生人才网所有。未经本网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全部或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再造或创造与该内容有关的任何派生产品,否则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凡特别注明稿件来源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政策法规 | 友情链接 | 广告招商 | 意见箱
Copyright © 2003 - 2005  21wec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 030502号 京ICP备05007552号